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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准予將所有之國民住宅贈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中華基督教健康路浸信會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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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號:
內政部營建署96.5.15營署宅字第0960025445號函


內文:
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者,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復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之國民住宅,係指由政府計劃,依左列方式,用以出售、出租、貸款自建或提供貸款利息補貼,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一、政府直接興建。二、貸款人民自建。三、獎勵投資興建。四、輔助人民自購。」;另依據內政部96年1月8日台內營字第0950808066號函略以:「……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雖得將該住宅及基地贈與,惟受贈人應為自然人,且應供家庭居住。」;綜上,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2007-07-20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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