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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討論區

一樓店戶可約定使用地下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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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樓一樓店戶,購屋時約明可使用其座落處之地下室,後得知地下室係屬法定避難處,將來有可能被其他住戶(大樓住戶之一)主張交還嗎? | 2006-06-08 13: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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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

匿名訪客 寫道:
公寓大樓一樓店戶,購屋時約明可使用其座落處之地下室,後得知地下室係屬法定避難處,將來有可能被其他住戶(大樓住戶之一)主張交還嗎?


公寓大樓一樓店戶,購屋時約明可使用其座落處之地下室,後得知地下室係屬法定避難處,將來有可能被其他住戶(大樓住戶之一)主張交還嗎?

按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屬公寓大廈之當然共用部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法令辦理產權登記者,雖可使用,但仍不得違反其設置目的;又依「台灣地區防空避難場所管理維護注意事項」第七點(行政規則),申請利用防空地下室開設臨時對外營業場所之規定,即不得妨害防空避難、不違反分區使用規定,暨建築法規定及各業法令。已核准兼作停車空間者,其兼作面積,不得申請開設臨時對外營業場所。進入警戒戰備或宣佈戒嚴時,凡是使用或佔用的防空避難設備,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騰出供大眾作防空避難之用。 | 2006-06-09 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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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在我家大門口外貼有防空避難所的標誌。上面清楚寫明產權所有人是地主的,但我看過相關的條例註明是為公共設施,但最近地主把地下室(不知道是不是出租)給一個不知名的人士所居住,一住就是好幾個月;甚至在地下室裡裝潢起來了。讓我們這些住戶相當困擾,想請問明明就註明了是防空避難所是其他住戶的公共空間;所有權人還將地下室出租出去這樣我們其他樓層的住戶該怎麼辦?? | 2008-01-31 12: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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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的訪客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權):
住戶對共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但另有約者從其約定.
又依其第23條規定(住戶規之訂定及範圍):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由以上2點可知:約定使用地下室不是一樓店戶的專有權利,除非在規約
中有戴明由那一位區分所有權人取得該部分(地下室)之約定專用,否則
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9條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20萬
元以下罰鍰,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2008-02-04 15: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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