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權):
住戶對共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但另有約者從其約定.
又依其第23條規定(住戶規之訂定及範圍):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由以上2點可知:約定使用地下室不是一樓店戶的專有權利,除非在規約
中有戴明由那一位區分所有權人取得該部分(地下室)之約定專用,否則
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9條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20萬
元以下罰鍰,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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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4 15: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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