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黃育杉
我們常聽說,樓上的如何如何,隔避的怎樣怎樣,自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遠親不如近鄰的美諺,從此似乎必須倒過來思考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明定「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法條之含意,似乎並沒有「睦鄰」的意味。我們這個社會,講到法,神經就緊繃了起來,所以,跟鄰居談「法」,恐怕並不是唯一的解決之道,最後恐怕是兩敗俱傷。我們看看下面這兩家人是如何相處十年的……
陳、易兩戶人家比鄰而居十多年,陳家出入都走易家庭院及大門。數年前,兩家女主人因細故失和。易家竟然放狗、換鎖,迫使陳家行走或爬行屋側的防洪排水溝邊,險象環生。兩家因而互控爭訟不休,法官雖苦口婆心調停,兩家還是硬不肯和解!
陳、易兩家為了爭執「一把鑰匙」所提起的民、刑事訴訟,纏訟三年。易家女主人易陳快,以強暴妨害陳家行使權利,涉及妨害自由罪,經法院判處一千元罰金定讞;民事部分,判決易家敗訴,應將大門的鑰匙一把交付給陳家。
陳、易兩家都坐落在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但土地均屬農委會農業試驗所管理。易家是五十一年間自行興建,陳家是八十年間遷入。名義上,陳家是向林姓前手購買,事實上,是八十年間經由易陳快之夫易俊偉接洽購買的。
陳、易兩家比鄰而居十四年,陳家出入都是經由易家的庭院及大門,大門門鎖換修,也是由兩家共同出資。八十四年間,易家娶媳婦,花二萬四千元更換大門,陳家也出資一半。
兩家原本親善和睦,但九十一年三月間,兩家女主人易陳快與陳文惠因細故吵架而破裂。易家一再換大門門鎖,拒絕陳家行經庭院及大門進出。並在通道上堆置雜物、養狗,阻撓陳家通行,逼使陳家人行走或爬行屋側的防洪排水溝邊,致使夜間或雨天時,險象環生。
陳家曾透過各種方式尋求和解,包括:按月給付通行費、拜託民意代表協商、報警處理,但易家都拒絕妥協。
據易陳快的說法,她所以拒絕陳家出入大門,是因為:「我有養狗,他們出入狗會叫,影響我的安寧!」。
她認為,陳家應該自己開路,並無通行她家庭院及大門的權利。況且,陳家從自已屋側的水溝邊出入,雖然較不方便,但並非不能通行。
經法官調解,兩家原已同意:陳家每月給付易家五百元,易家交付大門鑰匙給陳家,容忍其通行。
可是,當易家都已打造好鑰匙,陳家卻認為,每月支付的五百元,應給付土地所有權人,即農委會農業試驗所,不是給易家。兩家和解又破局!法官只好判陳家敗訴。
去年初,陳家再提交付鑰匙之訴。一審台北地院還是判陳家敗訴,理由是:陳家未能舉證證明共同出資修繕大門。
但高院去年十一月廢棄一審判決,改判陳家勝訴,易家應交付大門鑰匙一把給陳家。
易家還是不甘交付鑰匙給陳家,提起上訴,但最高法院民三庭昨日還是駁回易陳快的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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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16: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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