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經常有公益、慈善、教育、文化機關或團體之會計人員來電詢問,其單位基金存放銀行之存款利息所得,應如何申請免扣繳稅款證明?該局予以說明如下:
符合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公益、慈善、教育、文化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頒訂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者,其取自金融機構之利息所得免予扣繳,惟該單位須檢附下列證明資料向所轄稽徵所提出申請核發免扣繳稅款證明:
一、法人或機關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二、組織章程暨主管機關核備公文書影本。
三、現任董(理)監事或委員名冊影本。
四、基金及收入存放銀行、合作社等之存款簿(單)影本。
五、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六、最近一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核准免稅資料或帳簿憑證。
若尚有不明瞭的地方,請向總局或稽徵所電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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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9 16: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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