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依本條例(農發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身分證或戶籍謄本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戶籍謄本。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依前文所述,本案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無自用農舍證明書,申請文件如下:
(1)申請書
(2)審查表
(3)無自用農舍切結書
(4)從事農業生產證明切結書
(5)所有耕地之土地及房屋清冊
(6)總財產查詢清冊
(7)地籍圖謄本
(8)土記登記謄本
(9)戶籍謄本
(10)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11)現場相片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農地農用證明,申請此證明的文件又有以下:
(1)申請書
(2)審查表
(3)會勘記錄表
(4)戶籍謄本
(5)最近地政機關核發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
(6)相片兩張
(7)農地使用證明書3份
另外,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5條
起造人申請建築農舍,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這些我們建築師協助處理。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申請地號、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蔽率、樓層數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工程概算等。
二、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之一;及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另可參考【建築法】第30至32條條文。
或參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10013
一、是否為農業用地?
可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必須為下列之一:
1.都市計畫農業區。
2.國家公園內農業區。
3.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養殖專業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二、若為
1.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
2.需為土地所有權人。
3.戶籍在本縣及土地取得滿2年。
4.土地面積>0.25公頃。
5.無自用農舍者。
三、申請以下資料
1.向戶籍所在鄉鎮公所申請「確無農舍證明」。
2.向土地所在鄉鎮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四、檢附相關文件逕向鄉、鎮公所農業局(農務課)辦理「農民資格」:
1.戶籍謄本。
2.興建農舍農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3.切結無自用農舍或提供申請農舍計算面積使用切結書。
4.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三個月內)。
5.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清單所列所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6.若為都市計畫土地,需檢附使用分區證明(八個月內)。
五、檢附相關文件逕向鄉、鎮公所建設局(建管課)辦理「農舍建築執照」:
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2.無自用農舍證明。
3.地籍圖謄本。
4.土地權力證明文件。
5.基地位置圖。
6.農舍配置圖(不得小於1/1200)。
7.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不得小於1/1200)。
六、鄉、鎮公所核發「農舍建築執照」,開工。
| 2014-07-15 09: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