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之規定如下:
第二(三)條、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取得土地之限制。
第四條、大陸地區人士得為不動產權利主體之限制。
第五條、文書應經驗證。
第六條、大陸人士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應經縣市政府審核後報請內政部許可。
(其他相關內容、詳如檔案)
|
2015-04-01 18:09:27
0
|
0
上德土地代書事務所
================================================
專辦:土地登記、土地變更、祭祀公業、寺廟登記、法人登記
遺囑信託、贈與繼承、節稅規劃、資產管理、共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