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指個人攜帶一顆私人印章,向自己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登記指定為「印鑑章」,由戶政事務所核發的文件為「印鑑證明」,其上用印指定的這顆即為「印鑑章」。
印鑑證明的法律效力等同於你本人親自同意文件,為個人極為重要的文件。
(◆)辦理方式
若是第一次辦理,仍需本人親自到場申請,之後可以用委託書請他人協助辦理申請。
目前只開放台北市、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可以跨區申請,其餘縣市仍須回到原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需要文件
身分證正本(不可用駕照or健保卡替代)
要指定作為印鑑證明使用的「印章」
若是委託申請,需備妥委託書+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若是未成年人申請,需由法定代理人(父母攜帶身分證,共同辦理)代為辦理
(◆)用途
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民眾權益,避免印鑑證明遭他人不當使用」,為的是增加保護民眾權益的一道防線,其用途可以分為以下15項:
1.法院公證、提存
2.不動產登記
3.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
4.土地重劃、區段徵收
5.自然人申辦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
6.不動產抵押設定、塗銷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7.金融機構存戶死亡,繼承人辦理存款繼承
8.銀行保管箱承租人死亡,繼承人申辦繼承
9.漁船汰建資格讓渡
10.漁船汰舊換新之汰建資格轉讓
11.船舶登記
12.船舶抵押權設定
13.船舶擔保交易
14.其他
15.不限定用途
(◆)印鑑證明只限使用於該用途,除了「其他」與「不限定用途」可廣泛使用,須特別留意使用規定。)
時效
戶政機關所核發的印鑑證明,原則上無時效性;而地政機關所核發的印鑑證明,從申請日起只有「一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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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10: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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