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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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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登記原因標準用語
【日期文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204號令

【要旨】: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效。

【內容】:如附件 | 2007-10-18 09: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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