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登記討論區

訂定「地政士證照費收費標準 」

路過的訪客

95年5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864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地政士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以於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方式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加註費,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佈日施行。 | 2006-07-27 17:08:48
0 unlike | like 0
:::

線上使用者

10人線上 (5人在瀏覽互動討論區)

會員: 0

訪客: 10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347347347
昨天: 405405405
本週: 1313131313131313
本月: 1313131313131313
總計: 4544533454453345445334544533454453345445334544533
平均: 117711771177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