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內授營宅字第0960807838號
 主旨: 公告96年度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第2次受理申請。
 依據: 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點。
 公告事項:
 一、 受理申請期間:自96年12月17日起至97年6月30日止。
 二、 申請方式:
   (一) 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檔案,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方式採隨到隨辦,不需評點排序。
 三、 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一)。
 四、 申請書取得方式:(1)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2)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
   (一) 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 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購買(每份工本費新臺幣10元)。
 五、 申請資格:
   (一) 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年滿20歲。
  2. 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 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無自有住宅: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2)申請人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 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4. 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二之金額。
   (二)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年滿20歲。
  2. 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 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逾10年之老舊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1戶住宅)。
  4. 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二之金額。
 六、 購置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三
 七、 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 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檔案(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
  1.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2. 65歲以上老人:戶籍謄本。
  3. 原住民:戶籍謄本。
  4. 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5. 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下列檔案: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6. 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家暴事件保護令影本、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單位轉介之檔案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檔案影本。
  7. 因重大疾病致長期失業者:醫院醫師診斷證明影本。
  8. 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檔案影本。
   (四) 申請人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
   (五)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八、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 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
   (四)

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檔案(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

  1.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2. 65歲以上老人:戶籍謄本。
  3. 原住民:戶籍謄本。
  4. 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5. 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下列檔案: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6. 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家暴事件保護令影本、由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單位轉介之檔案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檔案影本。
  7. 因重大疾病致長期失業者:醫院醫師診斷證明影本。
  8. 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主管機關認定之檔案影本。
   (五)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九、 其他事項悉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96年度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須知」、「96年度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問與答」、「96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須知」、「96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問與答」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