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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法律問題】租來的房子外牆,出租給廣告業者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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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子外牆出租給廣告業者,但是房子是租來的,也就是說我是租房子的 但我的外牆可以轉租給別人使用廣告嗎?還是需要房東同意(註一)?


【解析】
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為民法第438條定有明文,是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承租人果違反前揭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註二),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是本案,租來的房子外牆,得否出租給廣告業者,視承租人是否違反約定使用收益方法而定;承租人「將租來的房子外牆,出租給廣告業者」之行為,果違反約定使用方法,出租人自得終止契約;反之,承租人在出租人同意下,將租來的房子外牆,出租給廣告業者,自是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出租人尚難據以終止契約。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年1月16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房子外牆出租給廣告業者,但是房子是租來的?
註二: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用,並積極的為約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應予注意,最高法院64年05月23日台上字第1122號判例:「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用,並積極的為約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審以上訴人不再經營瓦窯,已棄置不用 (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不無違誤。」參照。 | 2007-07-03 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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