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但是在104年1月7日公布修正的法條,修正了第二條第一項: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但是本題主旨為鄉村區之乙種建築用地,所以不在本法條所課徵對象之內。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須課徵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
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題目中提及之乙種建築用地乃屬非都土地之鄉村區,並非工業區土地,
故得免課徵奢侈稅;但如該地上有建築物或稅籍登記,亦即需課徵奢侈稅;
如為素地則免。
| 2015-03-20 16: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