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4年6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8360號令釋規定,欠繳遺產稅案件,如被繼承人遺產中屬遺產稅課徵標的物之不動產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核定之遺產價值扣除上開財產經設定之他項權利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及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併入課稅之遺產後之餘額,若已超過欠繳之遺產稅者,得免再對繼承人財產為禁止處分或限制其出境。
該局說明,轄區有一位繼承人李君,前因滯欠遺產稅600萬元逾期未繳,經該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就遺產淨額不足遺產稅之金額對李君財產為禁止處分,並陳報財政部函請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在案,日前李君主張依上開令釋規定要求解除其財產之禁止處分及限製出境,經該局查明遺產中有三筆公告現值合計1600萬元之土地,雖已共同設定有二筆抵押權合計1200萬元,惟其中一筆設定之抵押權300萬元李君已償還並塗銷,扣除尚未償還之設定他項權利900萬元,淨值為700萬元,已超過其欠繳之遺產稅600萬元,該局乃依上開規定准其所請。
該局同時補充說明,若前述遺產餘額,低於欠繳之遺產稅者,稅捐稽徵機關仍得就相當於其差額部分對繼承人財產為禁止處分,又經禁止處分之財產加計前述遺產餘額之合計數,如高於欠繳之遺產稅者,得免限制繼承人出境;惟如仍低於欠繳之遺產稅,且該欠繳之遺產稅達到「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之標準者,即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則仍得依該辦法及相關規定,限制繼承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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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1 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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