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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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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504507680號令核定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
得者,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部核定
者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 2006-04-25 1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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