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或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或住家用,是否課徵綜合所得稅各有不同規定。
該局指出,把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前述所說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若將房屋無償借給非營業或執行業務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要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個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且經法院公證,否則仍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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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孟德 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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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7 17: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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