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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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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屬於「山坡地」:
1.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
2.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或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土地
,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劃定
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3.非都市土地其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各種用地。
資料來源:
1.「水土保持法」第3條 (92.12.17)
2.「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 (90.5.4)
| 2006-04-27 22: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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