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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修正: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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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原條文: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以屬同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且位於同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為限。
修正後: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以屬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為限。
| 2006-04-26 22: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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