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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有關「基地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根據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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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基地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根據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所謂「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係指基地或房屋出賣人與承買人,不得主張基於買賣而使優先購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權消滅而言,這與優先購買權人對買賣標的的基地或房屋有沒有無權佔有情形不同,兩者並非有必要之關聯性。

詳細內容:如附件 | 2007-08-20 15: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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