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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繳之應納稅捐,而未申請複查者,應俟複查期間屆滿後,方得辦理退稅抵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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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稅捐稽徵法 第 二十九 條
日期文號:財政部96.6.27台財稅字第09604527530號
主旨:納稅義務人欠繳之應納稅捐,已逾限繳日期惟仍在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申請複查期間,而尚未依法申請複查者,應俟其期間屆滿後,如確未申請複查,再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
| 2007-08-29 14: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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