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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溫室是否屬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居室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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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號:內政部營建署96.6.29營署建管字第0960030553號函
內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9款明定,「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有關溫室如係經農業主管機關許可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農業設施,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前開條文所稱之居室。
| 2007-09-04 10: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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