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國96 年9 月29 日內授營宅字第0960806247 號函
主旨:國民住宅貸款利率自96 年9 月28 日起,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調整為年息3.13 厘;銀行融資部分調整為年息3.43厘,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4 條規定,國民住宅貸款之利率,依下列之規定:(一)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575 電腦動調整,最高不得超過年息9 厘。(二)銀行融資部分,利率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875 機動調整。
二、查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自96年9 月28 日起調整為2.555%,爰調整國民住宅貸款利率如主旨。
三、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原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優惠貸款利率,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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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5 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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