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問題討論區

強制執行法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路過的訪客

中華民國96 年12 月12 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164531 號

第 二 條 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第 三 條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

 

資料來源:總統府公報

| 2008-04-08 09:29:48
0 unlike | like 0
:::

線上使用者

2人線上 (2人在瀏覽互動討論區)

會員: 0

訪客: 2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1223122312231223
昨天: 1063106310631063
本週: 5711571157115711
本月: 2280322803228032280322803
總計: 4534991453499145349914534991453499145349914534991
平均: 117811781178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