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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聲請存款繼承手續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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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存款人亡故其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聲請存款繼承手續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敬請 查參。

說明:
 一、復 貴會97.8.11全地公(5)字第970288號函。
二、有關銀行業受理聲請存款繼承處理手續,本會業於73年12月19日全會業字第1137號函知各金融機構,為簡化並統一規定銀行業受理申請存款繼承處理手續,存款人亡故其繼承人申請繼承存款時,應請提示:存款證件、存款人死亡證明書,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證件及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另財政部金融局84年3月22日台融局(一)字第84255101號函示並規定,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之存款,繼承人於辦理該項存款之繼承移轉或提領時,該項存款餘額在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者,可免附稅捐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
 三、依據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維公同共有」及同法第828條第2項「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規定,事務上通常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前往銀行辦理存款繼承手續,如僅委託其中一人辦理,則須提供足資證明同意委託辦理之相關資料供審核,以避免不當領取之風險。
四、至於貴會來函所提之實例,若繼承人已就遺產為協議分割,實務上為判斷或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之真偽及其效力,銀行會要求全體繼承人共同前往辦理,或以其他足資確認分割協議真意之方法為之,實際做法因涉各銀行風險及作業考量,尚難統一規範之。
 五、另來函實例提及之農漁會組織架構與一般銀行並不相同,係由行政院農委會管轄,並非本會會員。 | 2008-11-26 08: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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