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關於重購退稅之問題,祈盼各位先進給予解析。
遍查網路資訊,有關重購退稅的基本規定: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申請重購退稅
基本上法律未規定清楚者,是否應「從寬認定」?
本人在同一年內各買賣一戶自用住宅,賣出之自用住宅有兩筆土地,其價值為:
賣出之單筆土地現值<新購土地現值<賣出之兩筆土地現值
以前列之基本規定第2點來看,我是否可以僅就賣出之其中一筆土地申請重購退稅?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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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5 17: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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