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期、內容的一種證明函件,達到告知義務的 效果。依民法第95條第一項之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之表示者,其意思之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其實存證信函最大的用途在於通知並警告對方,因此一般人是不喜歡收到的!而存證信函需準備一式三份,其中郵局留存一份,已被日後萬一有訴訟或糾紛時可依此證明。
用存證信函的時機:
只要懂得隨時利用存證信函,存證信函自然就成了每個人不可或缺的防患及保障權益的利器。
如:毀約之防止、不再續租之通知、請走不受歡迎的房客、催付租金、車禍求償、購屋糾紛、解除契約、郵購買賣的解除、資遣費請求、共有土地出售、拒付管理費之追討等等。
除此之外,由於存證信函主要的功能在於「保存證據」與「防患未然」,所以一般信函內容,則以力求精簡、扼要,最重要的是推敲全盤過程,把握住在法律上的關鍵點,以作為信函的重心。倘若民眾恐百密有一疏,則應尋求專業的法律人士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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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4 15: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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