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5年7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7568號函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因賣方所持有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未由經紀人簽章,有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9條、第31條規定處理。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之買賣如委由經紀業仲介者,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為兼顧實務作業與買賣雙方權益,不動產經紀業應於交付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予買賣雙方時,該契約書均應由經紀人完成簽章。本案縱使仲介公司及買方所持有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均有經紀人簽章,惟賣方所持有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無經紀人簽章,即有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之規定,請依同條例第 29 條、第 31 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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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14 09: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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