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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以多數決協定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其申請主管機關徵收作業程式、執行方式及費用負擔等之具體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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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關於採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以多數決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其申請主管機關徵收作業程序、執行方式及費用負擔等之具體作法乙案


函號:內政部95.4.4台內營字第0950801660號函

內文:按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是以,採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申請主管機關徵收者,其作業程序、執行方式及徵收補償標準等,均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至受理代為徵收之條件、實施者如何預繳承買價款及徵收後讓售與實施者之作業等,本部營建署刻正研擬相關作業規定(草案),將於近期另行邀請相關單位研商,俾利後續執行。 | 2006-08-28 14: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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