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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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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901號總統令

茲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公佈之。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第三十七條條文
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
。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
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2006-08-29 1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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