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號:內政部95.7.27台內營字第0950804840號函
要旨:
有關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其劃定基準之訂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1條規定,係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並明定,實施者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因計畫街廓過大或其他特殊因素確難一次辦理者,得另擬具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並於計畫中適當劃分之。本案得否將鄰接非都市發展用地或已開闢之公共設施部分視為計畫街廓之邊界,宜由貴府依上開規定,並考量實際情況,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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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9 22: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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