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號:內政部95.7.11內授營宅字第0950804362號函
主旨:國民住宅貸款利率自95年7月7日起,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調整為年息2.74厘;銀行融資部分調整為年息3.04厘,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4條規定,國民住宅貸款之利率,依下列之規定:
(一)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575計算機動調整,最高不得超過年息9厘。
(二)銀行融資部分,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875機動調整。
二、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原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優惠貸款利率,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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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9 22: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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