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問題討論區

自配偶受贈土地後售予配偶再重購土地可否退稅釋疑

路過的訪客

(財政部89/06/03台財稅第0890453912號函)

主旨:
鍾××君取得配偶贈與之土地後,又訂約將該土地售予原配偶,再重購另一筆土地,可否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一案。

說明: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聯合財產中夫或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準此,受贈之配偶取得配偶贈與之土地後,其所有權應屬受贈配偶,從而受贈配偶又訂約將該土地售予原配偶,如其夫妻間確有買賣土地之事實者,該受贈配偶再於二年內重購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應准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退土地增值稅。 | 2006-11-03 08:50:07
0 unlike | like 0
:::

線上使用者

22人線上 (13人在瀏覽互動討論區)

會員: 0

訪客: 22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185185185
昨天: 1207120712071207
本週: 3610361036103610
本月: 2070220702207022070220702
總計: 4532890453289045328904532890453289045328904532890
平均: 117811781178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