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原民地字第0960007174號
主 旨
「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七點、 第八點、第十點規定勘誤表1份,請 查照更正。
說 明
旨揭原則業經本會96年1月31日原民地字第0960004629號令發佈案。
原列文字:
一、為解決原住民所使用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以安定原住民生計,特訂定本原則。
七、經核定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分配予原申請人。但
有妨害居住安全
或違國土保安者,不得分配設定耕作權、地上權。
前項分配土地之面積及分配之順序,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
第一項核定之土地屬於保安林地者,於解除保安林編定前,應依森林法有關保安林規定,限做營林使用。
八、 為執行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工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縣(市)政府、
鄉鎮公所得依下列規定分別成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督導、工作及執行小組。
(一)中央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成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工作督導小組。
(二)、
縣(市)政府由原住民行政局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工作小組。
(三)鄉(鎮、市)公所得邀請相關機關(含地政事務所及相關單位當地派駐機關),成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執行小組。
十、
本原則報奉行政院核定後,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訂頒實施。更正後文字: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解決原住民所使用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以安定原住民生計,特訂定本原則。
七、經核定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分配予原申請人。但
妨害居住安全或
國土保安者,不得分配設定耕作權、地上權。
前項分配土地之面積及分配之順序,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
第一項核定之土地屬於保安林地者,於解除保安林編定前,應依森林法有關保安林規定,限做營林使用。
八、為執行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工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縣政府、鄉(鎮、市)公所得依下列規定分別成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督導、工作及執行小組。
(一)中央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成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工作督導小組。
(二)
縣政府由原住民行政局或民政局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工作小組。
鄉(鎮、市)公所得邀請相關機關(含地政事務所及相關單位當地派駐機關),成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執行小組。
十、(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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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5 14: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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