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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九十五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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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所得稅法 第 十四 條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十五 條
日期文號:財政部96.3.3台財稅字第09604512770號
摘要:九十五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主旨:
核定「九十五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 2007-06-26 16: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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