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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九十五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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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所得稅法 第 十四 條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十七 條
日期文號:財政部96.3.3台財稅字第09604512780號
摘要:九十五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主旨:
核定「九十五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一)自耕部分:為收入之100﹪。(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 :為收入之100﹪。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 2007-06-26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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