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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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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內授中民字第0960721101號

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第七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 申請之宗教團體接獲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之通知後,應於三年內向土地所在地宗教主管機關申請用地變更編定;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效力 | 2007-07-03 15: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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