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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處分不動產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時應附證明文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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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
【公佈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4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3610號函

【要旨】非財團法人制寺廟處分不動產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時,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規定簽註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至已成立財團法人之寺廟,除應依上開規則第42條規定簽註外,應另提出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說明】依據本部民政司96年3月30日內民司字第0960028460號書函暨台北市政府地政處96年3月16日北市一字第09630586200號函辦理 | 2007-07-05 10: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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