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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有「委任之目的,著重於一定事務的處理,勞務給付只是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受任人在委任人授權範圍內,還是可以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事務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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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九號
【裁判字號】 95,台上,2289
【裁判日期】 951019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如附件
| 2007-07-05 1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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