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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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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民國96年12 月7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777 號令

修正「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

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二、各級市地重劃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得將下列業務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一)現況調查。

(二)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及墳墓拆遷補償費之查估。

(四)重劃前後地價之查估、土地分配設計及計算負擔。

(五)計算地價。

  (六)測量及製圖。

(七)編造有關清冊。

(八)抵費地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前項各款事項之行政處分,仍應由主管機關為之。

三、受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之法人或學術團體,應置專任地政及測量專業人員;其受託辦理項目含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業務時,應增置專任土木工程專業人員;其受託估價業務,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辦理;其受託抵費地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 2008-03-31 17: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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