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建屋出售,除非是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才適用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否則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該轄有蔡姓等三位納稅義務人相約購買相鄰之土地,分別興建 1 間至 3 間房屋出售,三人雖已將其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報繳稅款,惟並非以其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不符免辦營業登記及不適用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該三位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擅自建屋出售,案經該局查獲後,分別補徵營業稅並按所漏稅額處 3 倍之罰鍰,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釵h人誤以為個人建屋出售僅需就其財產交易所得計課綜合所得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亦不用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籲請有類似個人建屋出售之納稅義務人,即使僅係興建 1 間出售,仍應儘速補辦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一經檢舉或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鍰不太划算。
中區國稅局同時表示,營業人經常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規避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造成依法登記納稅之業者稅負不公平,財政部乃函釋規定,建屋出售者,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應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持有一年以上」係指自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屆滿一年,或自戶籍遷入日至建造執照核發日屆滿一年而言;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且都市土地未超過 3 公畝 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 7 公畝 者為限,其用地超過上項標準者,應依照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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