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有成的王姓婦人戀上人夫,花了大把鈔票,才獲元配同意離婚「割愛」,事後發現對方本是表兄妹,依民法規定婚姻無效,打官司想索回鉅款,卻因當初簽下一紙1300萬元的「三方離婚協議書」,構成合意下的「任意性債務」,與婚姻有無效力無關,高院昨判王婦和老公敗訴。
3方協議 花千萬贖自由
新北市樹林區李姓男子與表妹何女結婚17年,曾離婚後再破鏡重圓,膝下一雙兒女已成年,不料李某後來與王婦相戀,何女揚言要將王婦當小三的事公開,最後在里長協調下,3人簽下三方離婚協議書,王婦支付元配何女千萬元贍養費後,「贖」得李某自由之身,2人終成眷屬。李某與王婦說,當初離婚協議書寫有「保密條款」,何女先收下800萬元,李某也將房子過戶給她,只剩500萬元支票尚未兌現時,何女卻跑到王婦的公司和娘家,將3人的事公開。
王婦無奈說,何女甚至還未打官司前,就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她名下財產,影響到她的公司運作;她又說,情郎離婚卻由她付贍養費,娘家因而一度認定,她遭李某與何女仙人跳,李某為了證明未和何女串謀,也簽下絕不過問王婦娘家財產的切結書。
李某也因不滿前妻何女違反保密條款,自爆自己和何女是3等親的表兄妹,民法第983條規定,6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否則無效,因而認為他與何女婚姻無效,所以離婚協議也應無效,王婦據此提出「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要求何女返還贍養費,李某還說「若能拿回,願捐出一半做公益」,但一審失利後,二審也判王婦敗訴。
婚姻無效 無礙離婚協議
高院判決書指出,李某與何女的結婚 、離婚協議,實屬無效,但離婚協議書之簽立,係因何女於98年8月,以王婦介入她和李某的婚姻為由,而要求王婦賠償,且經協調達成合意,兩造及李某依合意內容簽立該離婚協議書,審酌雙方說法,應該是王婦付給何女離婚的損害賠償,並非何女與李某之財產分配契約,王婦主張應與離婚契約同失效力,不足採取,判王婦敗訴。
對此判決,王婦和李某都無法接受,李某說,自己打官司想拿回一半房產,但日前也敗訴,讓他心灰意冷,只好向總統府、立委陳情並再提上訴。
民間司改會常務委員、律師高湧誠昨表示,當初王婦、李某和何女是在達成共識下,簽立離婚協議書,同意承擔支付何女的債務,通常可視為「任意性債務」,有其正當性,不受婚姻是否有效之影響。
高湧誠律師強調,何女是以王婦介入婚姻,導致離婚收場,而簽立離婚協議書,故該離婚協議書的支付金額,可視為「附條件」的離婚條件,王婦、李某是在自由意志下承接此債務,具有正當性,也沒違反公序良俗,和婚姻有無效力沒有關係。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記者鄭淑婷、楊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