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彭姓男子買了台北市萬華區一間房屋後,認為玄關門寬較同樓層其他戶窄,向建設公司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彭男未在參觀時檢視,應歸責自己,判他敗訴。
根據法院判決書,彭姓男子於民國98年7月間買下台北市萬華區某房屋後,發現玄關門門寬僅83公分,同樓層另2戶的玄關門門寬卻有103公分,認為建設公司未善盡告知義務,提告求償。
建設公司主張,原告購屋前曾親自到現場參觀並進出房屋大門,當時也未向銷售人員提出玄關門門寬過窄的疑問,不應事後主張索賠。
法院審理認為,房屋交易價格達新台幣1500萬元,依交易習慣,購屋者不可能在參觀房屋時不做任何檢視。加上原告既然會提起訴訟,顯然非常在意玄關門的大小,卻未在參觀房屋時,對自己所在意的事項予以檢視,應歸責於自己。
新聞來源:中央通訊社/記者黃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