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楊姓女子,與林姓前夫離婚12年,以前夫未盡人父義務,向法院聲請變更16歲兒子的姓氏改從母姓,兒子也當庭同意,但前夫出示雙方協議,內容白紙黑字寫明兒子成年後才能改姓,法官認為楊女有違誠信,駁回聲請。
楊女告訴法官,88年,她與林姓前夫離婚,兒子監護權歸前夫,兩個女兒歸她。但前夫早出晚歸,甚至不回家,導致兒子常三餐不正常,因此帶著兒子同住至今。
楊女說,多年來,前夫從未善盡父親責任,對兒子的生活照顧完全漠視不理,也未負擔兒子的任何生活費用,98年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為她。99年間,楊女並向法院聲請變更兩個女兒的姓氏為母姓,法官裁准。
法官調查,楊女98年爭取兒子的監護權時,與前夫達成協議,同意前夫可在不妨害兒子正常作息下,在住處以外的地點,隨時和兒子見面,也同意兒子成年以前不可改姓。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