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土地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除該土地須編定為工業區或工業用地以外,必須其使用情形係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及申請程序均符合規定要件始可核准適用。另外該部提醒,原核准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工廠登記證被公告註銷後,其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嗣後該土地如再供作工廠或工業使用,符合規定要件時,仍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檢附證件重新提出申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 18 條規定:「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一、工業用地 …… 。」,同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 40 日(註: 9 月 22 日 )前提出申請, …… 。」,又同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法第 18 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左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一、工業用地:應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書圖或工廠設立野i證及建造執照等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準此,工業用地之地價稅並非當然可按特別稅率 10‰ 計徵,除該土地應為工業用地外,該用地之使用亦必須同時符合「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要件,並經依規定提出申請,方有按 10‰ 稅率計徵之適用。
有關土地是否「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認定,需由申請人檢附證件送稽徵機關審認。而所應檢附之相關證件,則為因應工廠管理輔導法於 90 年 3 月 14 日 公佈施行之後,工廠設立登記制度有所變革,實務上,係依工廠設立之時點係在工廠管理輔導法制定之前或之後,申請人應分別檢附前述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規定之證明文件(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書圖或工廠設立野i證及建造執照等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或財政部 91 年令釋規定之證明文件【 1. 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野i者,應加附工廠設立野i。 2. 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等其他相關文件】,以供審認,稽徵機關始予以認定其「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准予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另外,對於部分購買工業住宅者關心其用地之地價稅究應適用何種稅率計徵地價稅乙節,財政部表示,工業區內興建一般住宅出售,因其用地非供工業使用不合前述土地稅法第 18 條之規定,無法按千分之十稅率應按一般累進稅率計徵地價稅。惟如購屋者承購工業住宅後,將該住宅供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符合土地稅法第 9 條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及供營業使用之規定,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