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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10-04 | 點閱數: 2553
■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發佈 】 為配合國家公共建設推展,國有土地均配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提供公用為優先,針對已規劃為機關用地、道路、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設施,均保留供需地機關辦理撥用。本年度截至 8 月底止,計已完成撥用 6,816 筆,面積 1,714 公頃 ,價值 144 億 1,108 萬元。其中無償撥用 5,904 筆,面積 1,621 公頃 ,價值 107 億 3,453 萬 410 元;有償撥用 912 筆,面積 93 公頃 ,價值 36 億 7,654 萬 9,590 元(詳後附表)。 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可依國有財產法第 38 條規定程序申請撥用。所謂「公務用」,係指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情形;「公共用」,係直接供公共使用之情形。國產局為配合國家建設發展,對於各項國家建設用地,均積極協助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撥用,俾利其從事開發利用或管理。 近年來提供國有土地興辦多項重大建設,以交通建設為例,計撥用約 43 公頃 國有土地興建高速鐵路,約 51 公頃國有土地興建北宜及第二高速公路。另,國產局對於文化產業亦相當重視,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規劃之 5 大創意文化園區為例,國產局已配合該會開發期程,陳報核准撥用華山、嘉義、花蓮 3 大創意文化園區,華山創意文化園區坐落臺北市忠孝東路及八德路交叉口,嘉義創意文化園區坐落嘉義市中山路,緊鄰嘉義火車站,花蓮創意文化園區坐落花蓮市中華路及中正路交叉口,其前身均為臺灣菸酒公司於當地設立之酒廠,文建會透過其歷史文化之時代意義,規劃將產業遺址活化再利用,依各園區原使用情況、地域資源及在地文化環境特性,引入展演、創意育成及文化消費等配置,期望帶動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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