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淨值超過欠繳之遺產稅者,得免再對繼承人財產為禁止處分或限制繼承人出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94年6月22日核釋:「欠繳遺產稅案件,如被繼承人遺產中屬遺產稅課徵標的物之不動產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核定之遺產價值扣除上開財產經設定之他項權利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及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課稅之遺產後之餘額,超過欠繳之遺產稅者,得免再對繼承人財產為禁止處分或限制繼承人出境。前述遺產餘額,如低於欠繳之遺產稅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相當於其差額部分之繼承人財產為禁止處分,其經禁止處分之財產加計前述遺產餘額之合計數,如高於欠繳之遺產稅者,得免限制繼承人出境;惟如低於欠繳之遺產稅,且該欠繳之遺產稅達到『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之標準者,則仍得依該辦法及相關規定,限制繼承人出境。首揭公共設施保留地,於遺產稅繳清前,為避免因政府徵收,影響稅捐保全,得對該公共設施保留地為禁止處分。」
北區國稅局指出,為保全稅捐,維護租稅公平,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如其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限制欠稅人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惟就遺產稅而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因此,在該等土地完納遺產稅前,其實質效果與禁止處分相同,如欠繳遺產稅案件的遺產淨值,超過欠繳的遺產稅者,遺產稅已可確保,應無再對繼承人之財產為禁止處分或限制繼承人出境必要。
該局同時指出,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屬被繼承人遺產之一部分,於計算遺產淨值是否超過欠繳之遺產稅時,固可併入計算,惟考量上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於遺產稅繳清前,經政府徵收者,該被徵收之土地,於發放徵收補償費時,繼承人毋須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文件。故為避免影響稅捐保全,上開函釋乃同時規定,得對該公共設施保留地為禁止處分,以確保稅捐徵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