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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08-21 | 點閱數: 2736
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自建或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逕以子女為起造人,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法申報贈與課稅。 該局於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某甲生前提供土地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將應分得之房屋直接以其子女名義登記為起造人,並以取得使用執照後登記所有權。事實上,地主提供土地參與合建所分得之房屋應歸屬地主所有,地主將取得之房屋直接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並據以取得所有權,即是地主將所有之房屋贈與子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贈與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特別呼籲,地主自建或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如將所分得之房屋以二親等內親屬名義起造登記,應以取得使用執照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於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贈與稅,若心存僥倖不自動申報,屆時查獲到除了補稅外,還要處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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