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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9-04 | 點閱數: 266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買財產,如果提供資料足以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則免課徵贈與稅。 可分「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兩方面說明: 一、「付款流程」較具客觀性,比較容易被稽徵機關採信。可檢附買賣雙方透過金融機構存款、提款的存摺影本,或是銀行支票、收據等證明文件,證明實際付款情形。 二、「資金來源」方面,要能證明付款來源是屬於未成年人自己所有。以下面 3 種情形來說明: (一)主張是來自於他的工作所得,或者是原有、特有財產所產生的利息或收入,必須檢附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是所得扣繳憑單影本來佐證。 (二)如果是接受別人贈與而來,應檢附原來贈與稅核定資料(例如贈與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以及該筆資金一直到購買財產時仍然是未成年人所有的證明。如受贈與財產所有權已經轉出或變現運用,相關過程資料也應一併提供佐證。 (三)因繼承而來,要檢附死亡人的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影本,證明該未成年人確實是繼承人之一,以及他繼承取得財產的權利範圍。如果繼承財產經變現運用後,供做付款來源,運用過程相關資料也必須一併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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