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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x - [媒體新聞] | 2008-05-16 | 點閱數: 2895

內政部提醒民眾,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具效力,籲請民眾務必依照民法及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保障自己個人權利。

 

鑑於登記婚實施後,民眾辦理結婚登記之日期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甚鉅,為兼顧便利民眾辦理結婚登記及戶政事務所上班人力調配之考量,民眾欲在週六、日及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者,可事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期,戶政事務所當日將派員值班受理其結婚登記。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表示,儀式婚係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公開場合且有2人以上證人舉辦結婚儀式,結婚即生效力,如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不影響該結婚之效力;惟自97年 5月23日起改為登記婚,結婚雙方當事人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發生效力,結婚登記日即為結婚生效日。

96年5月23日修正公佈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佈後1年施行。」爰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內政部於97年4月1日邀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外交部、法務部、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板橋地方法院公證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機關共同研議結婚登記作業程序,會議由常務次長簡太郎主持,會議中就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婚作業相關事宜均充分討論。

觀看宣導短片 http://www.hichannel.hinet.net/egov/player.jsp?md_id=55307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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