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其子女在外就學,其在外承租房屋或申請學校住宿所繳納的租金或宿舍費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須檢附哪些證明文件?該局說明如下:
一、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 12 萬元為限。但納稅義務人如同時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則僅能就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擇一列報。
二、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應檢附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付款證明影本及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例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學校宿舍費則須檢附可明確劃分學費及宿舍費之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